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其他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婚姻证明。申请人与家庭所有成员,年满22周岁的男性和年满20周岁的女性,属未婚、丧偶等单身情形的,需本人填写婚姻证明材料,签名按手印;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其他成员需提供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仙桃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书》。
(4)工作或创业证明。劳动合同(协议)或社保缴纳证明、营业执照或纳税凭证。
(5)危旧房改造对象提供房屋C级或D级鉴定报告。
如实填写《仙桃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提出申请。
2.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依照申报条件受理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主管部门后公示,公示期限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纳入分配范围。
3.分配。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由运营公司组织的房源分配活动。申请人选房配租原则上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具体配租方式由运营公司负责拟定。活动结束后,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核发《仙桃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联系单》。
4.入住。申请人凭《仙桃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联系单》与运营公司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办理入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