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通道是保障特殊群体及居民安全通行的重要设施,不得随意占用、堵塞。”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因物业公司在无障碍通道私设石墩,导致业主通行时不慎绊倒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张某系仙桃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2025年5月初,某物业公司为限制业主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栋内,防范电动车火灾隐患,在张某居住楼栋前的无障碍通道中间放置了石墩。石墩放置后,通道仅可供行人步行通过。
2025年5月底,张某在无障碍通道步行时被石墩绊倒,造成膝盖损伤。后因协商赔偿未果,张某将某物业公司诉至仙桃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国意识到物业纠纷事关民生冷暖,若一判了之,不仅难以实质化解矛盾,还可能激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对立情绪,影响小区的和谐稳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刘国迅速开展调解工作。
“王经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物业公司在无障碍通道中放置石墩的初衷是为了防范火灾隐患,但是该行为构成了对无障碍通道的违法占用,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先生,您作为业主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安全的通行环境,但诉讼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我们希望通过调解,既让您得到合理赔偿,也能避免双方矛盾升级。”
“我们确实存在管理疏忽,在此诚恳向张先生道歉,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您讲清楚之后,我能理解物业公司在无障碍通道设置石墩的原因,我也愿意调解,就是希望今后物业公司在管理上能考虑得更加周全些……”
经过刘国耐心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某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3000余元,该纠纷顺利化解。
无障碍通道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或者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非法占用。
物业单位在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平衡好安全防范与通行便利的关系,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在发现无障碍通道被占用后,应及时保存相应证据,积极与物业单位沟通解决,也可以向住建部门、消防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合法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