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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直播间购货“鹅绒变鸭绒”!买家孙某将服装店诉至仙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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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8 20: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编者按




政绩之本,在于为民;司法之要,系于民心。为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关切,仙桃法院推出“司法为民·全链攻坚”专题栏目,聚焦纠纷实质化解、案件高效执行等工作,全方位展示攻坚行动进展与成效,努力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

直播带货屡见不鲜

但是

如果收到的商品货不对板

可以要求商家三倍赔偿吗?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调解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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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6年1月,孙某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带货,主播反复强调所售衣物为“高品质鹅绒服”,并展示其蓬松保暖的效果,孙某当即下单购买。然而,收到快递后,孙某仔细查看衣物标签,发现填充物材质标注为“白鸭绒”。不仅如此,衣服的款式细节与直播间的展示也存在出入。面对孙某的质疑,商家以“主播口误”“批次不同”等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将某服装店诉至仙桃法院,要求支付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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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明明说的是高品质鹅绒服,但是标签上写的是白鸭绒。”

“每批次货物都有不同,当时也可能是主播口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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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调解

“标的额虽小,但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必须慎重处理。”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堂友认真梳理案情,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与双方沟通后,决定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开展线上调解。

“现在做生意最重要的就是诚信二字,如果你们售出的商品与承诺的品质不一致,就会丧失消费者对你们的信任,甚至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我们会加强管控,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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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过程中,李堂友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向服装店负责人释法说理,明确在此事中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并劝导其立行立改,诚信经营。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服装店当场向孙某支付赔偿款,并承担该案诉讼费。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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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标的额虽小,但关乎消费者的切身感受,也关乎网络经营者的行为规范。近年来,直播购物纠纷频发,许多消费者因维权成本高、程序繁琐而选择“自认倒霉”。本案中,虽然单笔交易金额不大,但侵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流量越大,责任越大。在直播带货时,必须恪守法律底线,做到“口中之言,必有实据”。一旦为了引流而虚假宣传,不仅会面临“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还可能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同时,广大消费者在享受直播购物便利的同时,要保持理性。在遇到商家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等情况时,要及时保存直播录屏、订单详情、聊天记录等证据,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诚信、规范、健康的网络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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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ND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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