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宠物经济的蓬勃发展,宠物寄养服务已成为宠物主人繁忙时的新选择。但在方便宠物主人的同时,寄养服务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宠物寄养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宠物主人白某因临时外出,将宠物狗寄养在某宠物店。双方未签订书面寄养合同,仅口头约定寄养事宜。当日,店员在照料过程中发现宠物狗出现健康异常并向白某反映情况,但未引起其重视。几日后,店员上班时发现宠物狗已经死亡。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白某遂将某宠物店诉至仙桃法院。
经查,寄养期间,宠物店将该宠物狗单独留在店内,未安排店员夜间值守。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宠物寄养服务合同纠纷。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白某亦未预先支付费用,但白某已将宠物实际交付宠物店,宠物店予以接收并提供照料服务,结合双方交易习惯(寄养费用在领回时支付),双方已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宠物店作为专业从事宠物寄养服务的经营者,对寄养宠物负有妥善照料、看护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本案中,宠物店在发现宠物健康异常后,虽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在主人未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将身体不适的宠物独自留在店内过夜,且未安排人员值守,致使宠物病情恶化时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并救治,存在主要过错。同时,宠物主人白某在接到宠物异常通知后未予理会、未及时送医,对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某宠物店承担70%的主要责任,宠物主人白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宠物虽承载着主人深厚的情感寄托,但在法律层面仍属于财产范畴。在涉及宠物托管等行为时,切勿仅依赖口头约定,务必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在挑选宠物托管机构时,宠物主人应优先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宠物托管机构,并如实告知宠物健康状况,寄养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遇紧急情况及时到场或授权托管方处理。
宠物托管机构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做到规范经营、完善寄养设施,如安装24小时监控、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建立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定时观察记录宠物身体状况,发现异常立即联系宠物主人并及时送医。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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