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
仙桃仁泽精神病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医疗卫生行业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仙桃仁泽精神病医院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视为歇业,经该院申请,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对仙桃仁泽精神病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注销。自即日起,任何单位不得以该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特此公告。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2026年3月16日
来源/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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