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网络餐饮经营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我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坚持依法经营。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经营项目、地址与资质证书保持一致。严禁异地经营、使用虚假地址和门店相片,严禁使用虚假或他人资质入网经营。
二、做到信息透明。主动公示证照、原料搭配、门店环境。不能持续提供堂食和自取服务的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标注“无堂食”并公示后厨环境。
三、严格食材管控。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台账,确保食材来源可溯,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食材;使用食品添加剂要进行公示,严禁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
四、规范加工过程。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把好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和外卖食品封包关。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并接入“鄂食安”平台,向社会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证环境卫生。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干净卫生整洁,不得在食品操作区外加工食品,物品分类摆放整齐,规范餐用具清洗消毒,配备满足需要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设备。
六、推广“食安封签”。使用一次性、不可复原的“食安封签”,有效防范配送途中食品被拆封、污染或调换风险。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请各网络餐饮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并整改食品安全隐患。我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