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某的父母及妻子李某虽然系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但案涉《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该房屋属于张某的部分已经在离婚时由张某赠与张小某,且张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对此也表示认可,故张某的父母及妻子李某应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关于房屋剩余贷款偿还问题,因该部分债务的债权人为银行,当事人的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且张某已经去世,其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张小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的父母及妻子李某继承张某遗产的情况,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的父母及妻子李某继续履行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在房屋符合过户条件三十日之内协助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50%的房屋产权份额过户至张小某名下。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