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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离婚时把房子给了孩子,人走了贷款谁还?仙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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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0 14: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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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赠与子女,并承担全部银行贷款,但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不幸去世,这套房屋该如何处理呢?剩余贷款又该由谁承担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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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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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事宜作出约定。张某自愿将案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婚生子张小某,并承担该房屋剩余全部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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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25年4月,张某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因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张小某遂将张某的父母及再婚妻子李某诉至仙桃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并承担房屋剩余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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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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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某的父母及妻子李某虽然系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但案涉《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该房屋属于张某的部分已经在离婚时由张某赠与张小某,且张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对此也表示认可,故张某的父母及妻子李某应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关于房屋剩余贷款偿还问题,因该部分债务的债权人为银行,当事人的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且张某已经去世,其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张小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的父母及妻子李某继承张某遗产的情况,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的父母及妻子李某继续履行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在房屋符合过户条件三十日之内协助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50%的房屋产权份额过户至张小某名下。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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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相关约定并不因当事人过世而当然无效。同时,离婚后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分割的,双方应尽快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不仅能避免因未过户产生的潜在纠纷,还能在一方去世等意外情况发生时,确保财产继承等后续事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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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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