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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罪犯苏某某(男,汉族,湖北仙桃人)被撤销缓刑,执行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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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3 09: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为进一步严明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实效,引导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增强在矫意识、敬畏法律、珍惜机会,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选取了2025年度6起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典型案例。

即日起,我们开设【以案示警 矫心正行】专栏,对这6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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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期间玩“失踪”

撤销缓刑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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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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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男,汉族,湖北仙桃人,1990年10月6日出生,2024年6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2025年3月,苏某某多次未经司法所批准私自外出至武汉市,违反社区矫正关于外出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2025年4月17日,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给予警告。2025年4月22日,受委托司法所对其送达警告决定书,其在微信回复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受委托司法所立即组织查找,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同时将组织查找情况通报市检察院,截至2025年5月22日未查找到苏某某。

社区矫正对象苏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6月3日,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时,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就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苏某某提请撤销缓刑一案召开了听证会,听证结果为:应当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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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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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苏某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25年7月17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苏某某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苏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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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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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的初衷,是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在社会监督下回归正轨,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司法温度。然而,“温度”不等于“纵容”,缓刑更非“免死金牌”。苏某某在缓刑期间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不珍惜矫正机会,长时间失联试探法律底线,最终“自由”被法院以撤销缓刑的方式收回,尝到了被收监执行的法律后果。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仙桃司法 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END



发表于 2026-2-4 09:18: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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