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条件
奖励的举报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被举报人信息明确、具体,违法事实清晰;
3.举报线索未被执法部门事先掌握;
4.举报内容经执法机构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5.举报方式符合本通告规定,原则上实行实名举报(匿名举报需提供可核实身份的唯一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否则无法发放奖励)。
(二)不予奖励情形
1.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受其授意的他人的举报;
2.以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手段诱导生产经营者违法,再对其进行举报的;
3.假冒伪劣农产品的被假冒方、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4.同一违法行为被重复或多次举报(以首次受理登记为准)或举报内容与查证事实不符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情形。
(三)奖励标准
1.举报一般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500元;
2.举报线索重大,违法行为涉嫌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奖励1000元;
3.举报线索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500元。
(四)奖励发放规则
1.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仅奖励首位有效举报人(以执法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3.执法部门在案件查证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举报人预留联系方式通知领取奖励;
4.举报人需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与举报时登记一致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核实后领取;逾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
5.特殊情况(如行动不便)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双方有效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