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半年,妻子突发行为异常
丈夫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起诉
要求撤销婚姻并返还8万元彩礼
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案件
判决结果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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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底,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初,原告刘某给付被告李某8万元彩礼,4月底,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李某便发现怀孕,家里本来沉浸在幸福的氛围中。2025年10月,原告刘某发现妻子李某怀孕过程中,时常情绪不稳定,暴躁嗜睡,就医后确诊患有甲亢,并疑似因甲亢引起精神障碍。刘某得知此事后,以李某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返还彩礼8万元。
本案中,李某虽患有甲亢疾病,但不影响日常生活,且其精神方面的反常表现也未经医院确诊,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某患有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且不能证明李某婚前即患有此疾病,故刘某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刘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给付彩礼系刘某婚前自愿行为,该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特定情形导致婚姻关系可被依法撤销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胁迫结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受胁迫方需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需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是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撤销权应该如何使用呢?
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逾期则丧失该权利。申请撤销婚姻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若涉及彩礼返还等问题,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本案中,刘某要求撤销婚姻就是基于以上所说“可撤销婚姻”的第二种情况,即认为李某隐瞒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那么“重大疾病”的判断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但该条法律并未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在审判事务中,我们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与产前医学检查范围相关联的疾病作为我们认定“重大疾病”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重大疾病”范畴必定涵盖了婚前检查中不适宜结婚的情形,一方若知晓自己患有上述疾病,无论该疾病是否严重,均应视为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对于未列举的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我们应通过该疾病是否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是否会危害配偶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是否会不利于后代身体健康等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本案中,李某所患的甲亢不属于上述“重大疾病”范畴,且双方在婚前检查中也未发现存在不宜结婚的情形,刘某提交的医院急诊病历中载明的疑似躯体疾病(甲亢)引起的精神障碍也并非最终的诊断结果,并不能以此认定李某存在重型精神病。
那么在婚姻中,判断夫妻双方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是什么呢?
我们讨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是夫妻一方婚前确实患有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在此情形下,履行告知义务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患病一方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其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了另一方,另一方已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仍自愿与其结婚,就不得再以对方未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为由行使撤销权,当然,若患病一方向另一方告知了患病事实,却隐瞒或未告知所患疾病的病情发展程度,则应同样视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另一种是,患病一方在婚前对自身疾病毫不知情(如身体没有任何患病表现或体检未检出等),则不属于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
1.诚信是婚姻基石:若自身患有可能影响婚姻决策或配偶、后代健康的疾病(尤其是《母婴保健法》所列三类疾病),婚前应主动如实告知,刻意隐瞒即便不构成“重大疾病”,也会破坏夫妻信任。
2.婚前做好健康了解:结婚前可共同进行全面体检,坦诚沟通身心健康状况,谨慎考量是否愿意共同承担风险,登记结婚后反悔代价高昂。
3.维权需留存证据:若遭遇可撤销婚姻情形,应及时搜集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就医记录等相关证据,为维权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