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理解为发生争议的是原告自己享有的,或者其依法享有管理权、支配权的民事权益。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表明其与争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能作为正当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
二是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是谁侵害了其权益,或者与谁发生了争议,使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具体化、特定化。只有明确了被告,人民法院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启动诉讼程序,开展审判活动。
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首先,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在种类、范围和内容上必须是明确的、可界定的。其次,原告还应提出其诉讼请求赖以存在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原被告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或侵害的事实,证明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等。
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即民事主管范围,且必须向依法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特定法院提起,而不得任意向其他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