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系某小区501室的业主,肖某系相邻502室的业主,两房屋分别位于同一过道的顶端和一侧。房屋原设计为:501室入户门外开、502室入户门内开,且均安装在各自入户门口墙体内。
购买该房屋时,肖某曾与案涉小区物业公司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协议》,明确载明“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入户门内开不能改为外开,不得损坏本体结构、公用设施……”
然而,肖某在装修期间更换入户门,擅自将原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导致501室与502室开门时存在两门相撞或人员与门相撞的安全隐患。此后,物业公司先后3次向肖某送达《违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将入户门恢复原状,但肖某均未整改。
经多方多次协调无果,代某遂将肖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肖某将502房屋入户门由外开恢复至交付时的内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