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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刘某想给儿子转学到仙桃某初中,砸钱找关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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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4: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托关系” 办入学、调工作?

小心骗局!

这类诈骗专盯急功近利者

既骗钱财又毁信任

今天借仙桃检察院

办理的真实案例

教你识破

“违规请托型诈骗”

守住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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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8月,被害人刘某因想为其儿子办理转学到仙桃某初中,遂通过邻居介绍认识胡某,被告人张某通过胡某得知刘某的小孩想入学某学校,随即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帮助小孩入学。期间,张某通过虚构入学事情有进展的方式,要求胡某和刘某请其唱歌吃饭消费6380元,还骗取刘某12000元及香烟一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还被害人刘某的全部资金及吃饭、唱歌、购买香烟的资金。2024年5月,市公安局将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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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最终,在2024年8月,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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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哪些 “托关系” 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以能够为他人办理请托事项为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就可能构成诈骗罪。这类犯罪通常发生在相对隐蔽的场景下,如涉及行政审批、职务晋升、入学就业、刑事或民商事诉讼等领域,行为人往往虚构或夸大其身份、地位,利用被害人的迫切需求或信任心理对其实施诈骗,非法占有其财产。



违规请托型诈骗犯罪具有哪些特征?

1.行为方式的欺骗性

比如谎称自己与政府官员、学校领导、企业高管等有密切关系,能够帮助请托人解决子女入学、职务晋升、工程招标、司法纠纷等通过正常途径难以实现的事项。

2.主观目的的非法占有性

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为请托人办事的意图,其目的仅仅是骗取请托人交付的财物。在收到请托人支付的“办事费用”后,行为人会将这些财物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或者进行其他与请托事项无关的投资,而不会将资金用于实现请托事项。

3.请托事项的特殊性

比如,帮助没有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学生进入重点学校就读、让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中标工程项目、干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常审理等。这些请托事项的特殊性,使得请托人容易产生通过“托关系”来实现目的的心理,也为行为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

4.双方关系的复杂性

熟人关系在这类案件中较为常见,因为请托人往往基于对熟人的信任,更容易相信行为人有能力办成事,从而放心地交付财物。而通过中间人介绍的情况,中间人在案件中可能起到关键的桥梁作用,也可能与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这使得案件的审查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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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遭遇“托关系”诈骗后,受害人该如何维权呢?


保留证据:立即收集与对方沟通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条、对方承诺“办事”的录音或视频等,这些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证据。

及时报案:携带证据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被诈骗的时间、金额、对方身份信息及“托关系”的具体情况。

配合调查:报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信息,助力案件侦破,最大程度追回被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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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 要相信正规渠道:入学、就业、工作调动请务必通过官方、正规的途径了解和办理,切勿轻信任何非正式的途径。

  • 要增强防范意识:面对声称“有能力”办理各种事项时,务必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多方核实身份和承诺的真实性。

  • 要及时报警维权:一旦发现可能被骗,应第一时间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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