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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我有他房子做抵押,还怕要不回钱?”,结果……仙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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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21: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我有他房子做抵押,还怕要不回钱?”不少人在出借资金时,认为有房产抵押就像吃了“定心丸”,但在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却因忽视抵押权行使的时限要求,最终面临无法受偿的困境。那么,抵押权该何时行使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房屋抵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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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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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区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毛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同时,双方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区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为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保证债权金额为100万元。次日,区某将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未载明抵押期间。后因区某未能按时返还借款,2025年9月,毛某遂诉至仙桃法院。

Part 02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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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区某未按照约定向毛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毛某有权要求区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期间行使抵押权”,被告区某以其所有的房屋对案涉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虽未约定抵押期间,但抵押权的受保护期间应与其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致。本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2023年1月起开始计算,现原告毛某要求行使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区某向毛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毛某对区某所有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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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债权安全,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等财产作为抵押,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抵押权的期限应当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方式明确主张抵押权,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承担失权的不利后果。

抵押权人应密切关注主债权诉讼时效,及时行使抵押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经济活动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对法律的误解而产生不利后果 。
1、债权人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3年内)提起诉讼,起诉时不要漏掉抵押人、不要随意放弃“实现抵押权”的诉请,以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
2、如果债权人确因客观原因仅起诉债务人未起诉抵押人,未诉请实现抵押权的,一定要在判决生效后的申请执行期间(2年内)通过诉讼或非诉途径行使抵押权;过了2年,抵押权不受保护。
3、如果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不能因为债务人“无产可破”或误认为始终享有抵押权保障而放弃申报债权;不申报或过了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的,抵押权不受保护。



END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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